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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258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1民初4144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恢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赵永生与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赵永生利息损失八十三万二千一百二十六元; 三、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赵永生预付购房款一千万元,并以应退未退预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一次性向原告赵永生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利息; 四 、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赵永生预付购房款一千万元,并以全部应退未退预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八的标准一次性向原告赵永生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的利息; 五、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赵永生预付购房款八百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元,并以全部应退未退预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一次性向原告赵永生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的利息; 六、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未能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退还完上述全部预付款,则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应退未退预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的标准一次性向原告赵永生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另行向原告赵永生赔偿损失十万元; 七、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赵永生与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的《退款协议》第六条中被告用盛德紫阙项目房产一套(房号三—六〇二)作为本次退款担保的条款予以解除; 八、原告赵永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九、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3 222元,由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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