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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61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01083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对被告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无锡麦悦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被告新港商业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5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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