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豪庭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康丕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1131****9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02民初2206号 |
案号 | (2018)闽0902执13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日期 | 2018-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豪庭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德豪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德豪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福州豪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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