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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同创九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3****76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91民初1467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4-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何云与被告同创泰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创九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CDJ20150656《北京同创鼎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份发行认购协议》;被告北京同创九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返还原告何云股份认购款5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以及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何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原告何云负担3000元,被告北京同创九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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