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新市监处字〔2020〕稽219号 |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520元;二、罚款人民币2480,罚没款合计8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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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 2 | 新市监处字〔2019〕203号 |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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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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