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1]69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实际向其他个人购进苗木,却取得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开具的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03443795,发票金额34987元,检查开始前尚未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涉及金额不得税前列支,检查开始前你单位仍未将上述发票金额结转成本,由你单位自行冲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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