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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环罚〔2016〕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0月14日14时至17时你公司炭素厂烘培车间烟气排放口烟尘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超标浓度:31.02、mg/m3、33.14mg/m3、61.33mg/m3(执行标准30mg/m3)超标0.034-1.04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9
    决定机关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