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环罚〔2016〕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10月14日14时至17时你公司炭素厂烘培车间烟气排放口烟尘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超标浓度:31.02、mg/m3、33.14mg/m3、61.33mg/m3(执行标准30mg/m3)超标0.034-1.04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9 |
决定机关 |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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