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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宝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700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11民初167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恢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平顶山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亚红、孙雅丽清偿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喻松亭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宝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13440元,由被告平顶山宝利置业有限公司、喻松亭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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