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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诗全,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85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991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1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3
    发布日期 2015-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诗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福安市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9.166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何缪卿、被告福安市码头造船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安市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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