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巴卫职罚﹝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行政处罚内容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4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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