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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MA****WL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9248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4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绿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元; 二、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绿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绿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44元,由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绿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及垫付税金3281元; 二、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绿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长沙绿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44元,由被告湖南大陂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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