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消)行罚决字〔2021〕02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水头镇皮革基地雁湖西路27号的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车间楼梯间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存在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的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阳县农业银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250401040018241,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55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7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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