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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69****85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1537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3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大白庄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顺满务费164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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