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69****85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2752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16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天津市九园工贸有限公司借款2,019,806.1元;二、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给付天津市九园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利息57,227.8元;三、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以2,019,80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给付天津市九园工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驳回天津市九园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优安达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8,775元、公告费600元(九园工贸公司均已交纳),由优安达公司负担(此款由优安达公司给付九园工贸公司,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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