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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69****85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1民初3825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3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2147元,共计32147元。驳回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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