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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亦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981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81民初1779号
    案号 (2017)辽0281执2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青与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王青购房首付款175725.31元; 三、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青违约金5714.51元; 四、解除原告王青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于2012年9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五、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青截至2017年2月18日已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9423.49元; 六、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返还原告王青贷款本金95037.31元,并按照原告王青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利息、违约金、罚息; 七、待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全部债权受偿后,原告王青、被告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到案涉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抵押房屋注销登记手续,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八、驳回原告王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44元,由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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