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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527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4990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3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期间的租金159230.33元、推广费11056.5元、商场服务费62572.5元,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的电费9920.82元,共计242780.15元。并支付上述欠费的滞纳金(以 242780.15为计算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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