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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广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60****99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1168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恢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息28502837.7元(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27966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7.50375%计算)。二、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三、被告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荣集团有限公司、王奎荣、常月芹、王旭东、王霞对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荣集团有限公司、王奎荣、常月芹、王旭东、王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在本金余额10000000元及其相应的所有应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310元,由被告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荣集团有限公司、王奎荣、常月芹、王旭东、王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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