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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优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德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285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仲字第66号裁决书
    案号 (2016)琼72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6-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海南优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景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5197'8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启2侃:1年,月I甘起至2i2年I月1名一日、,以i2.1.97ao.&名5J元为本金;21112年1月19至2LU3.年2月6日,以7197808.85元为本金;2013年2月7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以519Th08.85元为本金。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申请人海南优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景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0元;    3'驳回申请人上海景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的仲裁费61193元,由被申请人海南优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承担46052元,申请人上海景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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