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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华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55****06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2087号
    案号 (2022)辽01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日期 2022-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沈阳分行2018年企贷字第22-9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7,000,000元;二、被告辽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沈阳分行2018年企贷字第22-9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7,000,000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2月9日的利息1,048,125元、罚息5,030,999.94元、复利221,453.21元,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沈阳分行2018年企贷字第22-9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盘锦华驰化工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以(辽盘)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018002739号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记载为限,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克勇、马丹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担保限额内对被告辽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克勇、马丹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0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华驰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克勇、马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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