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1月10日,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岩二村、河口塘村进行瓯海区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时,在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外部雨水管网设施排放施工污水,其排放的施工污水中未充分沉淀的施工泥浆导致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中路段雨水管网设施内泥浆沉淀、积淤。2022年1月9日,经温州市东申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被污染的雨水管网设施内泥浆沉淀、积淤已被疏通清理完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1月18日于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岩二村、河口塘村在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外部雨水管网设施排放施工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2020年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当事人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当事人将施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且造成雨水管网内泥浆沉淀、积淤,后果严重,属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当事人将施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综上,当事人为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违法情节。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022年1月9日,经温州市东申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被污染的雨水管网设施已被疏通清理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现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二、市政公用,序号:23,违法行为: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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