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4地块工地东门实施了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排放带泥土的污水到浙江省温州龙湾区蒲州街道新江路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4地块工地东门的车行道上,污染车行道路面长7米,宽4米,合计面积为28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带泥土的污水到浙江省温州龙湾区蒲州街道新江路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4地块工地东门的车行道的现场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事实;5、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2022年0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22日在浙江省温州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4地块工地东门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行为。鉴于当事人2021年11月08日已整改。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未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浙江省龙湾区蒲州街道新江路不属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57,违法种类: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224*********00317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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