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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8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H01-01-05A地块施工管理中,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有未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进行劝导,有害垃圾桶内有易腐垃圾萝卜皮、鸡蛋壳与其他垃圾塑料桶、塑料袋、一次性杯等混合投放。2022年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垃圾桶内已无混合投放情况,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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