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8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H01-01-05A地块施工管理中,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有未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进行劝导,有害垃圾桶内有易腐垃圾萝卜皮、鸡蛋壳与其他垃圾塑料桶、塑料袋、一次性杯等混合投放。2022年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垃圾桶内已无混合投放情况,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