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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硬质密闭围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因当事人在本次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设置的围挡长度为20米,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设置符合规定的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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