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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03-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8-0514:30:00,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在潘桥街道焦下工业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机动三中队2019-11-18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8
    决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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