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百嘉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56****19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1097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11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陶定荣支付工程款3702904.62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业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工程款利息,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确认被告芜湖百嘉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涉案工程3702904.62元范围内对原告陶定荣负有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陶定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32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陶定荣负担受理费60325元;原告陶定荣支出的工程造价评估费80000元由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工程质量鉴定费66000元及桩基检测费34000元由芜湖百嘉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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