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兴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MA****DP9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586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5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赤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1269688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1269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赤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465元,由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88700元,由原告合肥市赤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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