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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1〕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由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洞桥悦邻汇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5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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