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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19〕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创大厦管理部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和义路厂堂街80号的和创大厦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7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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