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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秉诚特种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燕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000006****97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藏0103民初707号
    案号 (2018)藏0103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秉诚特种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弘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600000元; 二、被告西藏秉诚特种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弘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藏弘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西藏弘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518元(已交纳),由被告西藏秉诚特种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53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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