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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530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9336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93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9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8月7日;罚息以9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自2018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7410元。 三、被告吴江远程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王建平、杨丽英对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最高余额16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18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765元,由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远程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王建平、杨丽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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