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6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5793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13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50022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125%计算利息,并分别自2017年1月21日、2月21日、3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对借款期限内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4125%计收复利;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9.16875%计算罚息,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16875%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6000258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5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以本金9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6%计算利息,并分别自2017年1月21日、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对借款期限内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656%计收复利;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95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11.484%计算罚息;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484%计收复利)。 三、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12%计算利息,并分别自2017年1月21日、2月21日、3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对借款期限内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612%计收复利;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9.918%计算罚息,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918%计收复利)。 四、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17501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6565)。 五、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沈建新、钮立娟对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3******8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为限,被告沈建新、钮立娟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3210052015000437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为限,被告沈建新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3******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最高债权额1亿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若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①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远欣路639号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桃源字第16002342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097号)在登记债权数额15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②机器设备(FDY生产线55.39位、P60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3台、BL-350WGD螺杆空气压缩机6台、OD-2000W冷冻式干燥机3台、OD-500W冷冻式干燥机3台、OT-200精密过滤器6支、OT-50精密过滤器6支、GZYQ1-1000/10软启动3套)在约定债权数额35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③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远欣路639号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桃源字第16002342号,登记证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1706号)在顺位登记债权数额903.1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9632元,由被告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金不换皮革有限公司、沈建新、钮立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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