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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学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21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2民初615号
    案号 (2017)湘0102执3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博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垫款本金86654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7日,应支付的利息为334600元,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付至垫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王家法、彭志成,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博岭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家法、彭志成,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博岭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36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博岭贸易有限公司、王家法、彭志成、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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