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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自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917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0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6
    发布日期 2016-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进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至2014年3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07596.77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01%计);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何自驹提供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路373号之二中座1楼、前座2楼两处房产(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028994、0850028986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沛贸易有限公司、麦健敏、黎允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697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全部由被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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