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农林罚决字【2017】第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现责令象山某某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2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处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柒万玖仟捌佰零伍元肆角(79805.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象山县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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