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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0〕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香泉湾山庄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香泉湾路1号的宁波香泉湾山庄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香泉湾山庄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香泉湾路1号的宁波香泉湾山庄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3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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