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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新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68****0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4326号
    案号 (2019)冀02执2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晟海洋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1520万元,利息人民币700317.9元,合计人民币15900317.9元,并按照编号为0040300131-2015年(丰南)字001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逾期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唐山新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浩、王静亚、时久霞、程龙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晟海洋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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