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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88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053号
    案号 (2019)冀0108执恢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存卫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力辰、孟媛媛、冉晓蕾对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岳存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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