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祖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256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商初字第00954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8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日期 | 2018-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德成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该款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40万元。 二、如果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常州市德成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宜兴市徐舍镇聚缘名居98号的房屋、宜兴市张渚镇锦绣豪庭6幢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胡祖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单位、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60元,由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胡祖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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