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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荆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积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666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827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5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7-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市荆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内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550,000元。二、被告重庆市荆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内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7日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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