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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拓鹏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29号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9WQTB9M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法人:颜可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55年07月身份证号码:332627********2175联系电话:13777617158住址: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清港村清城西路16号经查明,2020年08月21日,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钟加福驾驶车牌为浙JN0V83的蓝色轻型自卸货车在运输铜粉时,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于当日10时34分在途经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区海口南路50号万欧泵业有限公司门口机动车道上被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沙门中队的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轻型自卸货车满载铜粉,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铜粉裸露在外,超出车辆边栏45cm,周边路面无明显铜粉散落。经向现场负责人钟加福进一步调查询问,其承认于当日10时开始,在未对车牌为浙JN0V83的蓝色轻型自卸货车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满载铜粉,从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区和日汽配开往玉环拓鹏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途径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区海口南路50号万欧泵业有限公司门口被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确属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运输铜粉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颜可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钟加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授权委托及送达地址等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当事人承认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的违法事实。2020年0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0
    决定机关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