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80号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9WQTB9M住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法人代表人:颜可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5507身份证号码:332627********2175联系电话:15157270994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清港村清城西路16号经查明,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董发河驾驶车牌号为浙JN0V83的蓝色轻型自卸货车运输铜粉时未对该车辆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于当日16时11分在途径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惠海路佳禾橡胶门口时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现场勘查,该车载满铜粉,车顶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铜粉裸露在外面,周边无明显铜粉散落。经向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认其于当日15时15分开始,在未对车牌号为浙JN0V83的蓝色轻型自卸货车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从博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前往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清华南路—楚柚北路—漩港路—省道76—滨港大道—金波路—惠海路,在途经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惠海路佳禾橡胶门口时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确属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运输铜粉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人代表颜可平及受委托人(驾驶员)董发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颜可平及受委托人(驾驶员)董发河的身份情况、授权委托、送达地址等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密闭、覆盖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认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密闭、覆盖的违法事实。2019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玉环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