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濮环罚决字〔2017〕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南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年6月9日由河南省环保局批复,文号为豫环审﹝2006﹞105号。2016年11月3日、11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1 |
决定机关 |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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