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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7〕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南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年6月9日由河南省环保局批复,文号为豫环审﹝2006﹞105号。2016年11月3日、11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1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