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工罚(2020)5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俊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