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工罚(2020)54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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