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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罚字〔2021〕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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