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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庐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当罚字〔2017〕第C-00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6
    决定机关 庐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 但火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