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庐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当罚字〔2017〕第C-000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6 |
决定机关 | 庐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法定代表人 | 但火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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