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8113****9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4494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4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锦业金属结构件厂工程款4992690元及利息(1.以3463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1411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9-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无锡市锦业金属结构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4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000元,共计68742元,由原告无锡市锦业金属结构件厂负担2742元,由被告江苏昱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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