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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为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770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高民终字第57号
    案号 (2015)兴执字第00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4
    发布日期 2015-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及利息250万元,共计1750万元。 二、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800万元,从2015年10月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直至付清余款950万元。(账户名称: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860201021000002723,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洞山路支行,行号:319364000027。)若不能按期履行,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照本案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800万元,并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再一次性支付700万元,则被上诉人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利息。 四、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800万元款项的同时,被上诉人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六、调解协议由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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