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应急罚〔2018〕1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海曙升宁运输有限公司章水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宁波市海曙升宁运输有限公司章水加油站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各1份。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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