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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5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143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的96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对非法占用143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壹拾元整(43110元);对非法占用968平方米采矿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贰拾元整(145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叁拾元整(576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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